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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3〕7号)

日期:2023-05-29 15:05 来源:水城区司法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3〕7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邹雄,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罗某某请求撤销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于2023年3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2017年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将《六盘水供电局2017电第四批电网建设紧急项目》工程转包给王某进行建设施工,王某委托我负责组织工人实际施工,施工结束后,我未得到相应的劳务费,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我劳务费40万元,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上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罗某某劳务费40万元,经法院执行王某支付我8万元劳务费,六盘水市水城区信访局预支2万元给我,剩余30余万元劳务费王某并未支付,因此,我向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但一直没有效果,在多方寻求解决无门后,2023年2月16日我前往北京上访,2023年2月17日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希望通过此方式使事情得到解决。到达北京后就被水城驻京办的民警带回水城,并认定我越级上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我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我是按程序一级一级政府反映我的诉求,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决定书上的越级上访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从北京将我带回来时是说的,回来通知相关人员来给我协商解决我的诉求,但回来后并没有进行协商解决,而是直接就把我以越级上访进行行政拘留。因此我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

被申请人称:

答辩人作出的《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对罗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2017年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将《六盘水供电局2017电第四批建设紧急项目》工程转包给王某进行建设施工,王某委托被答辩人罗某某负责组织工人实际施工,施工结束后,罗某某未得到相应的劳动费,后罗某某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罗某某劳务费40万元,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上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罗某某劳务费40万元,经法院执行王某支付罗某某8万,六盘水市水城区信访局预支罗某某2万元,剩余30万元王某未支付,罗某某以此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前往北京越级上访,2023年2月17日向国家信访局递交材料,对已经判决生效的事实进行信访,企图通过到北京上访的方式,以访施压,迫使水城区人民政府解决其无理诉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罗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民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于2023年02月21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当日对罗某某进行了询问,随后收集了判决书等证据。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18时37分口头传唤罗某某,对罗某某开展询问,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罗某某送至六盘水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现罗某某的行政拘留已执行。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作出的《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办理中无殴打,辱骂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故应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将《六盘水供电局2017电第四批建设紧急项目》工程转包给王某进行建设施工,王某委托申请人罗某某负责组织工人实际施工,施工结束后,申请人罗某某未得到相应的劳务费,后申请人罗某某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罗某某劳务费40万元,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上诉,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申请人罗某某劳务费40万元,经法院执行王某支付给申请人罗某某8万,后于2022年10月16日经市信访局、水城区信访局和相关单位协调处理,预支给申请人罗某某2万元劳务费,至此王某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劳务费剩余30万元未支付。申请人罗某某以此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在六盘水市信访局组织协调后,同日前往北京越级上访,次日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了材料,对已经判决生效的事实进行信访,企图通过到北京上访的方式,以访施压来解决其问题。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罗某某的陈述、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于2022年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罗某某越级上访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给予申请人罗某某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复印件;3.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在市信访局反映问题协调会议记录复印件;4.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水城区信访局信访会议记录和图片复印件;5.2023年2月16日申请人在市信访局信访协调会议记录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水城区公安局关于罗某某寻衅滋事案件卷宗资料复印件。

本案行政复议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是否应予撤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赋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罗某某在反映的问题已得到法院生效判决解决的情况下,在2023年2月16日经市信访局组织协调后,认为未得到实际解决,同日前往北京越级上访,次日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了材料,企图通过到北京上访的方式,以访施压迫使政府解决其问题,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罗某某的陈述,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罗某某越级上访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并且被申请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案件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