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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3〕13号)

日期:2023-09-29 17:05 来源:水城区司法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3〕13号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邹雄,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夏某某请求撤销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双)行罚决字〔2023〕XXXX号),于2023年6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情况复杂,无法在6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耿某系单亲母亲,没有上过学,因其子在校遭受暴力殴打致使精神失常一年多一事尚未解决,故再三邀请申请人夏某某陪同其前往相关单位,请求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夏某某本着帮助邻里的初衷,同意陪同前往。

2023年6月14日,申请人夏某某陪同耿某到水城区政府,因耿某情绪失控,于是有警察到达现场询问缘由,申请人夏某某因当时情景同情单亲母亲耿某,帮忙向警察说明事情来龙去脉,在此过程中,仅有抱怨行为,无其余过激举动。2023年6月15日,因双水派出所陈警官说帮忙处理耿某之子在校受暴力殴打一事,并约定至水城区政府门口见面,申请人夏某某再次陪同耿某前往,等至下午5点,陈警官却借故有事推脱,耿某情绪再度失控,在现场有哭喊行为,申请人夏某某在车上,直至哭喊结束后才到现场,全程未作出任何冲动行为。

申请人夏某某受邀陪同耿某前往相关单位,本为善意帮忙,以耿某之子在校遭受暴力殴打一事得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理,其主观并无扰乱机关秩序的故意,实际也不存在扰乱机关秩序的行为,申请人夏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无推操或者殴打行为、无损坏公私财物行为、无堵塞通道行为,却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另外,在水城区公安局双水派出所笔录期间,由于申请人夏某某文化程度低,几乎不识字,警察念与申请人夏某某核实时,所记内容很多并非申请人的意思,但警察大吼,态度恶劣,哄骗称以警察记录为准,承认记录为事实,即可获得宽大处理。

综上,水城区公安局认为夏某某扰乱单位秩序致使水城区政府不能正常进行且情节较重,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单位依法撤销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水公(双)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我局对夏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6月14日16时许,耿某及其亲属耿某一、耿某二、耿某三、夏某某五人一同来到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前,耿某在办公楼前哭喊要求领导出来主持公道,其家属耿某一在旁录像,耿某三与夏某某在旁发表不当言论,水城区人民政府劝阻无果,耿某持续哭喊约十五分钟后被水城区特巡警大队劝至双水派出所,双水派出所所领导接待耿某及其亲属并对事件进行解释;后于2023年6月15日17时许,耿某再次来到水城区人民政府,并使用一个扩音器再次哭喊,水城区人民政府保安再次劝阻无果,后水城区特巡警大队到场后将耿某等人传唤至双水派出所进行处理,后经调查,耿某在2023年06月在贵州省某某县找到夏某某并希望夏某某能够前来六盘水市水城区帮助其处理水城区某某街道耿某四被殴打案的后续情况,耿某与夏某某以夏某某以每天售卖小猪的金额为标准进行商定,耿某承诺如果得到赔偿以后将给予夏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夏某某为耿某出谋划策,通过询问得知,夏某某告诉耿某不能将耿某四从六盘水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出,并称要抓住公安机关将耿某四送至福利院与医院做文章,同时还告诉耿某要将打人者家属与领导联系在一起;且在2023年06月14日耿某在水城区人民政府门口哭闹时的视频可以清晰听到夏某某多次发表不当言论,通过上述几点足以认定夏某某为帮助耿某博取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处理,存在主观故意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询问视频等证据为证。据此,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夏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民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在处罚阶段,首先双水派出所于2023年06月15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现场由水城区特巡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夏某某至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双水分中心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耿某、耿某五、耿某一等人进行依法询问,并于传唤后建立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依法通知至被传唤人家属。2023年06月16日双水派出所民警在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双水分中心询问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夏某某进行询问,全程未出现大吼、辱骂、态度恶劣等行为,也未对夏某某进行哄骗、诱供;后根据依法收集的证据足以证实夏某某扰乱水城区人民政府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2023年06月1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当日送至六盘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作出的《水公(双)行罚决字〔2023〕1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份左右,耿某到申请人家中找到申请人夏某某,希望申请人夏某某能够前来六盘水市水城区帮助其处理其儿子被殴打的事情,耿某与申请人夏某某以申请人夏某某每天售卖小猪的金额收入为标准进行商定,耿某承诺如果得到赔偿以后将给予申请人夏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申请人夏某某前往水城区参与耿某此次事件。据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申请人夏某某在明知耿某儿子事件已获得相关单位处理和赔偿的情况下,在2023年6月14日16时许,申请人夏某某与耿某及其亲属耿某一、耿某二、耿某三等人一同来到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前,耿某在办公楼前哭喊吵闹,其家属耿某一在旁录像,耿某三与申请人夏某某在旁发表不当言论,耿某持续哭喊约十五分钟后被水城区特巡警大队劝至双水派出所,双水派出所领导接待耿某及其亲属并对事件进行解释;次日17时许,申请人夏某某等人再次和耿某来到水城区人民政府,耿某使用喇叭再次哭喊吵闹,后被申请人将耿某等人依法传唤至双水派出所进行处理。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夏某某为帮助耿某以不正当手段博取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处理,存在主观故意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3年6月16日对申请人夏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夏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双)行罚决字〔2023〕XXXX号)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水城区公安局关于耿某、耿某三、夏某某扰乱单位秩序行政处罚案件复印件。

本案行政复议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双)行罚决字〔2023〕XXXX号)是否应予撤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赋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夏某某明知耿某儿子被殴打一事得到正规处理,且与耿某约定获取一定报酬后,积极参与并为耿某出谋划策,帮助耿某以不正当手段博取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处理,在工作时间与耿某亲属多人聚众参与扰乱人民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期间耿某大声哭喊吵闹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申请人夏某某还在旁边发表不当和虚假言论,申请人夏某某存在主观故意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夏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并且被申请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案件立案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并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了送达,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公(双)行罚决字〔2023〕XXXX号)。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