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3〕15号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尖山街道办事处(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尖山街道尖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兰富先,系尖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对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在60日内无法审查完毕,延期审理30日。
经审查: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尖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尖山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决定撤销于2023年6月26日对申请人李某某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因此申请人李某某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自愿撤回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