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21年新版网站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政府公报  ->  2023年  ->  第五期  ->  区政府文件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3-12-15 15:56 来源:水城区政府办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区有关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二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害预报预警

3.2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类别

5.2 启动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5.5 终止程序

5.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受灾乡(镇、街道)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水城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3.2 当六盘水市水城区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4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六盘水市水城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水府办发〔2022〕19号),区减灾委主任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减灾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一般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委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级应对一般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2)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正确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论客观正面报道。

(3)区发展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权限及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可研及初设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救灾应急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局负责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4)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职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区民宗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7)区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受灾乡(镇、街道)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受灾乡(镇、街道)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8)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0)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2)区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13)区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对受灾乡(镇、街道)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督促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1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是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16)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及受灾乡(镇、街道)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上搜救工作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17)区水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根据气象、水文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给相关责任人;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掌握、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水利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水利抢险工作,结合实际对水库、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排查和抗旱调度,实施部分防洪相关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山洪沟治理项目等);指导防灾减灾水利基本建设及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水利行业水利工程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开展洪涝灾害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宣传及演练。

(18)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级粮食安全应急储备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9)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20)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产品质量送检工作;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22)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3)区医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4)区乡村振兴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开发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区生态移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水库、水电站移民的生产自救工作。

(26)区人武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与消防、公安协同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地方应急演练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27)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8)团区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抗灾救灾。

(29)区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30)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1)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2)水城供电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33)区国有资产和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受灾乡(镇、街道)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34)中国电信水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水城分公司、铁塔水城公司: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35)中国广电水城分公司:负责防灾救灾减灾电视节目的传输等工作。

(36)区慈善总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的制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未列出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按本部门职责全力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参照成立本级减灾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4 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办组建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区内外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一般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害预报预警

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以及预警涉及乡(镇、街道)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救助准备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办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办、乡(镇、街道)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村(居、社区)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办报告。

4.1.2 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办电话报告,1.5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减灾办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

4.1.3 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减灾办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1.4 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办电话报告,2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减灾办。区减灾办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25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报省减灾办。

4.1.5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9时之前向区减灾办汇总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报告灾情。区减灾办在每日10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办报告。

4.1.6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5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区减灾办,区减灾办应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办报告,同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4.1.7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8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办组织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气象、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4.1.9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办报告。

4.1.10 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发布主体。区减灾办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

4.2.4 灾情发生后,受灾的乡(镇、街道)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减灾办报告,由区减灾办组织宣传部门及涉灾部门会商,通过主要媒体统一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4.2.5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类别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5.1.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按程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3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按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10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20%以上,30%以下;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按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2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 间以下;

(4)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4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按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下;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启动程序

(1)根据《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六盘水减灾委通〔2020〕1 号)文件要求,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六盘水市减灾办、六盘水市应急局。

(2)当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六盘水市减灾办、六盘水市应急局。

(3)当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六盘水市减灾办、六盘水市应急局。

(4)当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六盘水市减灾办、六盘水市应急局。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预案成立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5.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对受灾乡(镇、街道)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5.4 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5.4.1 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联系分管自然灾害工作的副区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常务工作副部长、区公安局分管常务工作副局长、区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水城供电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能源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党政一把手和灾害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等现场负责同志。

5.4.2 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

(1)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分管自然灾害的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联系分管自然灾害工作的副区长)、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受灾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协助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领导开展灾害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做好灾害处置工作。

②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对接、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

③督办、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④收集各工作组联系方式,及时传递公布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各项指令和有关信息。

⑤明确区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驻扎区域,指定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

⑥实时调度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汇报。

⑦协调区内救援力量支援抢险救援处置,协调解决各工作组遇到的困难。

⑧起草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救援工作情况报告、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

⑨代拟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会议讲话稿,整理国家有关领导及省、市、区主要领导赴现场讲话,起草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会议纪要,做好会务工作。

⑩现场来电、来稿等文件资料以及各工作组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⑪汇总整理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大事记,编辑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简报。

⑫制定现场工作报告制度、联络制度、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应急值守制度、文件归档制度、会务筹备制度、信息审查把关制度。

⑬负责抢险救援现场保密工作。

(2)现场搜救组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人武部现场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行业主管部门、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相关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受灾乡(镇、街道)、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抽调相关人员以及相关救援队伍组成。

工作职责:

①根据灾害类别和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评估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救助物资等应急资源需求,分批次调集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或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专家进行现场勘察,研判救援风险,制定现场搜救方案,制作灾害现场分区图、救援组织指挥架构图、救援现场作战部署示意图、救援力量装备编队编组方案、搜救指挥架构图。

③展开搜救行动,随时了解掌握现场抢险进展、人员搜救、风险变化等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变化立即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方案调整建议。

④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管理,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⑤将救出人员移交医疗救护组,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⑥收集汇总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投入情况和搜救进展情况,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搜出被困人员,立即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

⑦根据搜救情况,适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

⑧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3)应急专家组

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对应行业专家库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人员构成。

工作职责:

①根据灾害种类、救援需求、救援风险等组建满足抢险救援需求的应急专家组。

②对现场进行勘察研判,分析灾情发展趋势,评估风险等级,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③提供现场地理信息、地质条件、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基础数据信息。

④参与现场搜救方案的制定。

⑤收集汇总专家组工作进展情况,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勘察发现重大险情,立即通报现场搜救组,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

⑥适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

⑦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受灾乡(镇、街道)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及周边乡镇卫生院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组织各医疗机构专家和业务骨干立即赶赴现场。

②接收搜救出的受灾人员,安排优势力量救助伤者。

③救援现场以及可能影响区域、人群的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

④及时检查、监测受灾乡(镇、街道)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

⑤配合公安机关或上级医疗力量做好遇难者遗体 DNA 比对;伤亡人员的转移。

⑥收集汇总医疗资源情况和受灾人员救治情况,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出现新的伤亡或疫情立即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

⑦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5)救灾工作组

由区应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受灾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转移受灾群众。

②做好住房因灾倒损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③规范设置和管理好集中安置点。

④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方案,搞好受灾乡(镇、街道)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⑤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及时核查、评估和上报灾情。

⑥做好救灾捐赠工作。

⑦督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

⑧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转移安置群众数量、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情况。

⑨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6)新闻发布组与舆情管控组

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组长,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组长、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和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融媒体中心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

②对所有现场媒体报道的新闻稿件和向上报道的信息、图片进行统一把关,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③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

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害险情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灾害险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⑤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灾害处置的反应。

⑥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对事件报道的情况,实时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对模糊性言论及时进行廓清和引导,对煽动性、倾向性及血腥、谣言、炒作类信息及时管控处置,对发表不当言论者进行落地查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⑦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反馈新闻宣传发布工作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有负面、不实信息报道,立即报告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⑧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7)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

由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组长,区人武部现场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局、区人武部、事发地派出所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拉出两道闭合警戒线,划出核心救援区、现场指挥区、外围保障区。

②清理警戒区域内受威胁群众。

③做好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优先保障指战员、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的通行。

④做好受灾害影响道路、铁路、桥梁、大坝等重要设施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

⑤核准被困人数,核实被困人员身份,确认死亡人员身份。

⑥负责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维护。

⑦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人员核查情况,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人员核查、信息比对以及受灾乡(镇、街道)秩序维护工作情况。

⑧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8)善后处置组

由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

②设置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和家属临时接待点。

③收集掌握受灾人员、遇难人员家属基本信息、年龄结构、邻里亲戚关系,制定一对一安抚工作方案。

④做好遇难者殡葬火化和保险赔付问题。

⑤做好因抢险救援临时征用房屋、占用农田、用电用水等的补偿补助工作。

⑥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受灾群众安置、遇难者家属安抚和遇难者遗体处置等情况,一旦发现有不稳定因素,立即报告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⑦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9)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区水务局、气象局现场负责人和受灾乡(镇、街道)分管生态环境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上述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排查确认灾害现场污染源,评估因灾造成污染的风险和可能受影响范围。

②灾害现场环境和周边流域、饮用水水源点等的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治理方案。

③清理治理抢险救援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染源。

④制定现场环境恢复计划和方案。

⑤做好应对因灾引发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⑥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环境监测报告、评价报告等,一旦发现重大污染源或可能引发环境事故的隐患风险,立即通报现场搜救组、后勤保障组并报告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

⑦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0)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区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和受灾乡(镇、街道)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做好通往灾害县城的交通运输保畅工作,当通往现场的道路中断时,立即组织做好抢通保通工作,保障“生命线”畅通。

②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反馈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③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1)电力保障组

由水城供电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水城供电局、事发地供电所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确认灾害现场供电情况,制定通电、断电方案,维护用电安全。

②抢修损毁电力设施,配置应急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等紧急供电设备。

③保障现场办公区、搜救区、宿营区等照明、办公及其他救援用电需求。

④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受灾乡(镇、街道)供电设施抢修、抢险救援供电保障情况。

⑤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2)通讯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中国移动水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水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水城分公司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确认现场移动通讯信号情况,制定通讯保障方案。

②当进入受灾乡(镇、街道)人员陡增时,负责搭建临时基站,保障抢险救援人员正常通讯。

③当灾害现场移动通讯网络中断时,建立卫星通讯网络。

④接通现场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

⑤抢修受灾乡(镇、街道)损毁通信设施。

⑥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受灾乡(镇、街道)通讯保障情况。

⑦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3)后勤保障组

由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受灾乡(镇、街道)、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提供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食物、饮用水、装备用油。

②提供应急救援现场办公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话筒、音响、投影仪、应急电源、照明灯具等设备。

③提供灾害现场洗漱、卫生等应急供水。

④搭建临时帐篷,发放床、床上四件套、雨衣、雨靴、迷彩服等常用生活用品。

⑤协调抢险救援所需交通工具。

⑥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后勤保障情况。

⑦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4)调查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受灾乡(镇、街道)、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①制定灾害救援处置评估方案和灾害调查评估方案,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②收集各工作组工作印证材料,总结救援经验、梳理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③调查致灾原因,收集灾前灾后情况,确定灾害性质。

④统计灾害损失,评估灾害影响,对比历史案例,编制灾害处置评估报告和灾害调查报告。

⑤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发展情况和抢险救援情况,可以对以上工作组进行调整和增设。

5.5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Ⅳ级、Ⅲ级报经区减灾办主任审核同意决定终止,Ⅱ级、Ⅰ级报经区减灾委审核同意决定终止,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以区减灾办名义按程序印发终止响应的通知。

5.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5.6.1 乡(镇、街道)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5.6.2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3 关于应急响应部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较大、一般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事发地应急局评估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每年 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6.3.3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区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制定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贸、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受灾乡(镇、街道)支援受灾乡(镇、街道)、轻受灾乡(镇、街道)支援重受灾乡(镇、街道)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健全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发布预警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9.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区减灾办)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气象、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针对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制定专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27日印发的《水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关于《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根据工作安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目的和背景

为建立健全水城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现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三、主要内容

本预案有9个大项,32个分项,着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及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细化了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建立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明确响应条件及流程,细化应急响应行动、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其简要内容如下:

1.总则。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4个方面内容。明确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水城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含区减灾委员会机构、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组成等4个方面内容。明确区减灾委员会机构组成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区自然灾害处置专家委员会组成情况和工作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含灾害预报预警、灾害救助准备等2个方面内容。要求应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预评估,开展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和发布。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应急响应。含应急响应类别、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终止程序、启动响应其他情况等6个方面内容。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III、Ⅳ四个等级。根据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倒塌房屋、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等指标确定四个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明确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及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设立区自然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搜救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救灾工作组、新闻发布组与舆情管控组、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善后处置组、环境监测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电力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等14个工作组,明确14个工作组的人员组成情况及工作职责。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含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3个方面内容。明确灾后各单位在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的职责。

7.保障措施。含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和培训等8个方面内容。要求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

8.奖励与责任追究。明确单位和个人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奖惩措施。

9.附则。含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5个方面内容。明确本预案中自然灾害的种类,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废止2010年9月27日印发的《水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