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综执(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中涛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 六盘水市水城区发耳镇店子村液化石油储配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水住建函〔2022〕257号;2、笔录3、视频。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
现要求你(单位): 中涛建设有限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