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21年新版网站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户籍管理

登记户口-出生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2022-09-05 17:28 来源:水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登记户口-出生登记(国内出生)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在父亲或者母亲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需征得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2.《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4.新生儿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时,应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父母双方均为国(境)外人员或无国籍人员,在中国国内所生子女,不予办理户口登记。

五、办理结果

新生儿出生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登记户口-出生登记(国外出生)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未加入他国国籍的申明;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需父母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四)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五)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六)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不能在我省登记户口。

五、办理结果

新生儿出生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登记户口-出生登记(港澳台出生)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公民,可随户籍在我省的父或母一方登记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未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申明;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要父母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港、澳、台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外文版,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新生儿回国时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通行证件。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在港、澳、台出生新生儿已经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不能在我省登记户口。

五、办理结果

新生儿出生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