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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办理流程

日期:2023-02-11 15:39 来源:水城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川渝两省(市)户籍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二)办证申请

1、年满16周岁公民。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

2、未满16周岁公民。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

(三)身份初核与信息采集。受理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人身份信息,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人像比对系统进行查重比对。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其中,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还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四)领取凭证。受理点打印《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首次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核对申请信息并签字确认,发放《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首次申领领取凭证》。

(五)审核签发。我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接收到川渝跨省异地首次申领受理信息,确认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后,于五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的,可通过走访调查、联系亲属等方法进行核实。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签发,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不予签发信息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醒其须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六)证件制作分发。省厅制证中心接到川渝两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信息,按照规范完成证件制作,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或直接通过邮政寄递至申请人本人。

(七)核验发放

1、申请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现场核验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首次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委托亲属到受理点代为领取的,代领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领证回执,并在《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首次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附件: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式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