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在水城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经检验,其中2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如下:
水城区锦惠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大红浙醋(酸性调味液),贵州满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大红浙醋(酸性调味液)。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水城区锦惠生活超市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水城区锦惠生活超市免予处罚。
贵州满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贵州满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元(¥12.00)整;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 5600.00)整;
3.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贰元(¥ 5612.00)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