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4〕3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兴县路)
负责人:顾泽忠,系该局副局长。
申请人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黔水城交执罚〔2024〕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