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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4〕5号)

日期:2024-05-17 15:45 来源:水城区司法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4〕5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石龙街道办事处(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红桥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街道主任。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石龙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六盘水市水城区石龙街道办事处石桥居委会四组拥有宅基地和房屋、鱼塘。案涉土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申请人的鱼塘在2021年1月24日被强挖,申请人的房屋于2022年5月13日被非法强拆,屋内物品也全部被损毁。

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补偿公平透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快递单号1152283003478)向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3年11月20日妥投。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鱼塘的测量登记材料;2.强挖申请人鱼塘前对鱼塘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以及强挖时对鱼塘地上物进行清点保存的材料;3.强拆申请人房屋时,对屋里和院内的物品、设施等进行清点保存的材料;4.本村村民杨某一户签订的石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费支出审批表、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房屋丈量单、房屋地形面积测量图。”时至今日三月有余,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没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贵单位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接到申请人杨某某依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到石龙街道办事处一厅领取相关资料,被答辩人未领取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未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再次申请信息公开,于2024年3月20日受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于2024年4月8日将信息邮寄给申请人。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街道工作人员和杨某某的通话记录为证。据此,我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杨某某的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综上所述,我街道在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未违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为核实征收补偿行为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快递单号1152283003478)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鱼塘的测量登记材料;2.强挖申请人鱼塘前对鱼塘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以及强挖时对鱼塘地上物进行清点保存的材料;3.强拆申请人房屋时,对屋里和院内的物品、设施等进行清点保存的材料;4.本村村民杨某一户签订的石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费支出审批表、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房屋丈量单、房屋地形面积测量图。”直至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情况说明,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第1、2、3项信息,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书面情况说明和公开资料;其中书面情况说明写明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4项:本村村民杨某一户签订的石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费支出审批表、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房屋丈量单、房屋地形面积测量图,被申请人认为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因邮政快递于2024年4月9日将邮件仅送达代收点,申请人未领取,本机关于2024年4月24日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方收悉上述公开信息和书面情况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图片复印件;5.邮政快递单号和进度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申请公开石桥社区居民杨某一户签订石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等信息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杨某某户房屋继及宅基地、鱼塘测量资料复印件;3.鱼塘评估报告复印件;4.杨某某户房屋及土地测量说明书复印件;5.2024年4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资料的邮政快递单号截图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本案行政复议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负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收悉。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无论是否制作或保存,或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即应于2023年12月18前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4月7日方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

确认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石龙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