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4〕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邹雄,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王某一。
第三人:王某二。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水公(坪)不罚决字〔2024〕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审查:申请人经慎重考虑,于2024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