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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4〕6号)

日期:2024-05-24 15:15 来源:水城区司法局 浏览量:0次 字号:【       视力保护色: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4〕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诚信路)。

法定代表人:邹雄,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王某一。

第三人:王某二。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水公(坪)不罚决字〔2024〕2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审查:申请人经慎重考虑,于2024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