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水府行复〔2024〕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地址: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昌富,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你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结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经了解已清楚相关问题,慎重考虑后于2024年4月3日自愿撤回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