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水府行复〔2024〕14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
法定代表人:黎德朗,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莫不服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审查:经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2025年1月23日